遵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遵义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的通知 遵财采〔2022〕6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遵义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遵义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2022年9月30日
遵义市政府采购信用体系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健全政府采购领域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促进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受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表彰或奖励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诚信行为记录名单。
第三条 供应商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有下列情形的,视情形作出罚款,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磋商小组、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六)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八)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九)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一)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十二)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条 列入诚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优先办理,减少日常监管频次。
第五条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由各级财政部门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遵义),对违法违规供应商实行联合惩戒。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实供应商相关信息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录入。
第七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采集、谁解除”的原则,名单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录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列入诚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有下列行为的,立即移除诚信名单。
(一)存在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情形的;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违法事实的;
(三)有其他违法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信息保存时间为一至三年。
第十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对应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应财政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情况确实有误的,应予以移除列入不良行为名单。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遵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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